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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部署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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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部署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 。该工作旨在聚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制造 、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成果 ,通过试点工作强化产业供需对接、活化创新主体动力、优化产业化服务保障,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撑建设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试点工作将按照自主申报 、兼顾不同主体、先进带动示范的原则 ,分为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两大类进行申报。试点单位根据在成果产业化工作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分为产业化实施类、第三方服务类 、金融服务类三类主体申报 。

申报对象及条件 试点区域 申报对象须承担本区域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相关管理职能,有开展成果产业化的工作基础 ,包括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 、科技主管部门 ,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 试点单位 申报对象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无重大失信记录,有承担试点工作的保障机制和人员力量。 试点工作要求

试点主体应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部后续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介成果 ,明确试点实施计划及预期成效,提出配套支持措施 。试点实施周期为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期间 ,试点区域/单位应至少围绕3个/1个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高新技术推介成果推动开展产业化工作,至少参加1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接交流活动,每年底报送工作进展报告 。

试点区域应制定成果产业化落地引导政策 ,支持相关成果及单位落户当地;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样品制备、小规模试验、中试验证;优先推荐相关成果参与首台(套) 、首批次、首版次评定等;围绕推介清单,结合区域资源禀赋,每年组织不少于1场对接活动 ,推动有需求的央企、地方链主企业等与项目单位对接。

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应通过自行实施 、技术转移或孵化新企业等方式推进相关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人才支持 ,开展技术人员培训;为相关成果开展概念验证 、中试熟化等提供场地、设施条件。

第三方服务类试点单位应立足自身职能,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供需匹配与交流合作;为相关成果提供技术孵化服务 ,优先向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开放实验室、检测平台 、试验验证平台等资源;为相关成果产业化提供政策解读 、市场准入、知识产权、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服务 。

金融服务类试点单位应向推介成果或其他试点单位予以投资倾斜,设计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整合金融资源,为企业治理 、市场拓展、融资上市、产业链协同等赋能;加强同主管部门沟通磋商 ,构建协同服务机制。

申报事项

申报单位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平台(sd.miitip.com)注册并填写申报信息,于2025年7月20日24时前完成线上提交,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新技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试点审核 、推荐工作 ,于2025年7月31日24时前在线出具推荐意见(含排序) 。试点工作由部高新技术司组织实施,通过现场答辩、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形成试点名单并公开发布。

推荐部门需充分调动辖区内相关单位的积极性 ,指导和支持试点主体开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创新引擎培育全国行”路演等活动,强化与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资源对接 ,跟踪评估试点成果成效 ,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对于试点成效良好的,编入典型案例名录 ,并予以接续试点资格 。